浅谈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理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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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也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师。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又出一力作,即《政治自由主义》。后者继承了《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理念,同时又引入理性、重叠共识等新的理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理性的理念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

罗尔斯明确说:“《正义论》的目的是将传统的社会契约学说普遍化,并使之擢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层次。”[1]同样,《政治自由主义》也是沿着这条路而来,继续贯彻社会契约论的根本理念。之所以如此,在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合理直觉主义的不满;他要阐明“公平正义”的观念同,并使之成为优于功利主义的正义解释,以此奠定民主社会制度最恰当的基础。

对于《正义论》,罗尔斯认为其中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并不现实;原因在于“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2]所以,《政治自由主义》就是要阐明一个严格限制在政治范围内的正义观念。但这只是理论上的逻辑关联,秩序良好社会的理论不现实,有着重要的社会文化背景。在西方的传统社会里,一般有一个宗教、哲学或道德的完备性学说支持着社会的正义观念以及各种社会制度。然而自从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后,这一局面就被打破了。而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一直在接纳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不同文化,再加上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文化反叛等运动,社会日益多元化,文化也不再像当初有其统一性。对此,罗尔斯认为这种合乎理性却又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正是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这种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正义论》中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是不现实的。

于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就呈现出来了:“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3]这就涉及到了稳定性问题。传统的功利主义不管是奠基于“快乐”还是别的道德基础,都不可避免地由于理性多元化而面对着诸多困难;而《政治自由主义》就是要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理性多元论事实类似中国春秋战国时的百家争鸣,百家争鸣最后归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这种以行政力量实现复归一统的方式显然已不适用于今日的西方世界,西方不得不面对并接受这种事实。现代民主社会只能采用理性的方式应对这一事实,政治自由主义也必须如此。

罗尔斯以政治自由主义为题,但他并没有在一开始就为其下一个定义,而是直接从前面提的问题出发进行讨论。他所讨论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是限制在政治范围内的,并不能随意扩展至其它领域。作为一种独立的正义观念,其本身应当尽可能地超脱公民们所认肯的各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哲学学说与宗教学说,这也是对宗教改革以来的宽容原则的继承。这就意味着这种政治观念与一般被视为普遍而完备的道德学说不同:它不是一种完备性道德观点,只力求阐明一种理性的观念。但是,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仍依赖于一些基本理念,而这些理念就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

这些基本理念主要是两个:社会理念和个人理念。社会理念是指世代相传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个人理念是指拥有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和理性能力(判断、思想、推论等能力)以及决定性的善观念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但自由平等的公民如何达成社会合作,如何决定公平的合作项目呢?罗尔斯用社会契约学说来回答:它将公平的社会合作项目设想为那些生长在该社会中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一致同意的项目。不仅如此,这种一致同意还得具有相应的条件,也就是此前《正义论》提出的“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作为自由平等公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各派处于无知之幕背后,都不了解其所代表之人的社会地位、种族民族、体力智力等等诸多信息,然后在这些限制下达成契约。政治的正义观念就从中产生出来。然而公民所处的秩序良好社会既非一种联合体,也非一种共同体。公民是在理性的时代加入一个联合体的,并且联合体有其自身的终极目的和目标;而一种共同体则共享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社会与二者皆不同,民主社会是封闭的系统,同时没有自身的终极目的或目标。

以上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理念。理性多元论事实无法回避,而罗尔斯延续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来回应这个问题。但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学说进行了重大改进。与传统的自然状态理念相比,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确达到了更高的抽象层次。自由平等理性。二者的设计方式和目的。而且原初状态与传统的自然状态有着两个不同之处。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是从人的一般的情感特别保全自我的欲求中推演出来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自由而平等的,但出于竞争、猜疑和荣誉感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再通过由理性发现的自然法而走出战争状态。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则是指一种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第一个不同在于,两种状态的设计和目的是不一样的。传统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设想出来的社会状态,包含有对人的形而上的设定,并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原初状态既不设定形而上的人性,也不虚构一种社会状态,而是直接立足于现代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状况,将公民各种信息抽象出来,任何人只须按无知之幕的限制去推理正义原则,就可以进入这种状态。无知之幕的引入使得原初状态比自然状态更为抽象。另外,传统自然状态有建立一个完备性的政治哲学的倾向,而罗尔斯恰恰认为现代社会正处于完备性学说多元化且互不相容的状态,他只是要为现代民主社会制定一个可以得到共同认可的正义观念。

另一个不同是自由、平等、理性等理念的地位不同,这个差异甚至更为重要。两种状态都认可这些理念,但是,由于霍布斯和洛克处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面对的时代主题是反对专制,实现民主,因而他们更侧重于自由和平等的理念,至于理性,它首先是用来反对权威,增进平等的理念,其次才是达成契约;这时期,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是洛克等人最经常强调的,而这些权利显然与自由平等的理念的联系更加密切,而与理性的关联相对较少。而到罗尔斯时,由于他面对是如何在理性多元论事实的情况下维持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民主社会,理性就成为了最重要的理念,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也因此就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两个主要理念;正是为了保证公民达成契约时是理性的,罗尔斯才有必要引入无知之幕的设计,以排除公民社会地位、体力智力等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里,理性的地位就突出出来了,没有理性就没有正义观念。

这种从原初状态制定出来的正义观念,可以说是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观念;原初状态就是建构政治正义观念的程序。这种建构主义有四个特征,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二和第四个特征。第二个特征是,“建构主义从根本上说建立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理论理性的基础之上。”第四个特征是,“政治建构主义具体规定了一种理性的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主题:观念与原则;判断与根据;个人与制度。”这两个特征的核心就是理性。这很容易让人想起康德的理性批判,事实上罗尔斯就深受康德哲学影响,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可能就是借鉴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理性对康德哲学来说是十分重要,对于政治自由主义同样如此。康德要为理性进行辩护,而罗尔斯则是要以公平正义来为一种正义的立宪民主政体之可能性来辩护。康德区分出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并为之划出界限;罗尔斯同样将政治建构主义界定在政治领域范围内,而不能扩展为对道德价值的一般解释。

除了实践理性,建构主义还需要有相应的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因为实践理性的原则终究要由人来加以运用;个人本身也是具有理性的,理性正是作为一种个人美德而为罗尔斯所使用。这种个人的理性表现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个人能够提出并愿意遵守作为公平合作项目的原则和标准,并且能够确定其他人也将如此;二是由于理性判断不可避免要产生分歧,个人要认识判断的负担(即分歧的根源)并为运用公共理性而接受这些判断负担之后果。罗尔斯还区分了理性的理念与合理的理念,二者的差异在于后者缺乏一种道德敏感性;这种道德敏感性是人们介入公平合作、并按照那些可以理性地期许同样平等的他人也会认可的条件来这样做的欲望的基础,相当于理性作为个人美德的第一个基本方面。

至此可知,理性在罗尔斯这里并不是作为认知能力而被使用的,而是作为一种个人的道德美德。就这一点而言,也与传统自然状态的理性理念不同。传统理性的理念更多的是要证明平等的公民有共同建立一个完备性学说的能力;而罗尔斯的理性理念则是要强调,坚持相互冲突的合理完备性学说的公民们在寻求一个合适正义观念时的道德基础。这就说明,政治自由主义尽管一直强调其自身不是一种完备性的哲学学说,更不是一个完备的道德哲学,而且对各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保持中立,但是它仍有其道德基础。查尔斯·拉莫尔认为这个道德基础就是尊重人的原则,“是尊重的观念指导我们在合理同意的领域中寻求政治生活的原则。对人的尊重位于政治自由主义的中心,这不是因为在寻找共同的根据时,我们发现它存在在那里,而是因为正是它推动我们去寻找共同的根据。”[4]当然这种道德基础首要适用于政治领域,而不能随意扩展为一种道德学说;它首先具有的是政治价值而非伦理价值。

这个作为个人美德的理性使得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成为可能。传统的理性理念认为只有一种理性的和合理的善观念,由此构成一完备性道德学说,而政治哲学也因此常常被被视为道德哲学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判断的负担即理性判断分歧的根源不可避免,这就导致了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出现。如果坚持传统的理性理念,那么各种学说就会力图使自己成为支配性的政治观念,从而陷于无尽的冲突之中,特别是当宪法根本和基本的正义原则发生危机时。作为个人美德的理性因其两基本特征,使得公民能够认识并接受这些由判断负担带来的后果,进而愿意在各种完备性学说之外寻求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由此所得的正义观念不具有完备性,却能够从各种完备性学说内部引申出来从而与之相容,至少不会相互冲突;这时其政治价值将压过其他各种学说,成为宽容的基础。这就是重叠共识的理念。而且,由于理性有其道德基础,而这显然能够保持稳定,因此重叠共识也有其稳定性,而不是一种类似国际条约一样的临时协定。由之制定出来正义观念才能成为民主社会稳定的基础。

理性是人人所共有的,但理性还有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之分,例如存在于各种社会联合体和共同体的理性就属于非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重叠共识达成的重要条件。公共理性有三个特点,最重要的是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公共理性要求,在根本性的政治问题上,公民既不能依照个人的偏好和利益来选择,也不能诉诸于各自的完备性学说,而应当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即诉求于公共正义观念。公共理性具有自由主义的品格,即它规定着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赋予其特殊的优先性,还认可各种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手段。除了实质性正义原则外,公共理性还有各种探究指南,即与政治问题相关的推理方式和证据规则。于是,自由主义政治价值也包括两方面,实质性的政治正义的价值和属于公共探究指南的公共理性的价值。公共探究指南依赖于已为公民广泛接受的朴素真理和方法,而非各种完备性学说,这种独立性为政治观念提供了公共的证明基础。罗尔斯认为,尽管可以预料通过公共理性公民们并不一定就能找到最合适的政治观念,但是只要公民在他们视之为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讨论,就实现了公共理性的理想,而且不同政治观念的有序竞争正是寻找最合乎理性的理念的最可靠方式。

以上大致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理性理念的基本内容。罗尔斯从理性多元论事实出发,引入原初状态、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理性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理性的理念一直贯穿着政治自由主义。但罗尔斯的理性理念不是作为传统哲学中的认知能力,而是作为公民的道德能力和道德美德。这种特点使得罗尔斯能够建立一个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不完备的政治哲学,但这种政治哲学又能够提供一种可能的政治基础,保证存在理性多元论事实的社会公正而稳定。当然,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性理念等基本理念也受到质疑和批评,例如哈贝马斯认为作为道德美德的“理性的”这一理念可能存在两种理解[5],又如赫鲁贝茨认为公共理性存在民主缺陷和社会缺陷[6]。在实践中,政治自由主义也遇到了来自保守主义挑战而陷于困境[7]。但是,这新的理性理念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新自由主义,那么其理论之新首先就在于理性理念之新。

 



[1] 《政治自由主义》导论第2页。

[2] 3页。

[3] 5页。

[4] 查尔斯·拉莫尔著,应奇译:《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0年第1期,第109页。

[5] 哈贝马斯:《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江绪林译,《哲学译丛》200104期,第30页。

[6] 赫鲁贝茨:《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的局限性》,贺翠香译,《世界哲学》201004期,第52页。

[7] 许纪霖:《两个美国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困境》,《读书》200506期,第89页。

Yusong

zhanyusong2009@sina.com

Vita humana est suppli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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